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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紫人社监处字〔2024〕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单位地址:**县紫府路****社会保障局
负1****政府对面)
联系人:李宗恒 尹飞
电话:0915-****524
邮编:725300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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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