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学院关于苏州城市学院直饮水机租赁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7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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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直饮水机租赁服务项目
品目

其他租赁服务

采购单位 ****
行政区域 **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17日 11:47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16日 更正日期 2025年07月1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琦
项目联系电话 0512-****1796
采购单位 ****
采购单位地址 **市**区**大道118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0****1068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地址 **市竹辉路47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刘琦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直饮水机租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7-16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一、评标办法”中增加以下内容:标书代写

****财政厅《****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5〕62号)规定,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1)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①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预算×50%;

②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③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上述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情形的,相****委员会要求在评标现场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标书代写

更正日期:2025-07-17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市**区**大道1188号

联系人:蔡老师、戴老师

联系电话:0512-****27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市竹辉路477号

联系人:刘琦、高凡、周文娴

联系电话:0512-****17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琦、高凡、周文娴

电话:0512-****1796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附件:****采购文件.doc标书代写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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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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