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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机构经初步审定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
| 序号 |
原权利人 |
申请 继承人 |
继承人 |
放弃 继承人 |
不动产权 证书号 |
不动产面积 |
不动产坐落 |
| 1 |
祝天喜 |
丁中玉 |
丁中玉 |
川(2018)**市不动产权第****567号 |
104.3.9㎡ |
**市**镇万达路(鸿苑阁)B1幢5楼2号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中心****中心。
联系方式:081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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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