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信联包装容器实业有限公司注塑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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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信联****公司注塑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3-17

穗环管影(增)〔2025〕39号


**市信联****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信联****公司注塑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市信联****公司位于**市**区新塘镇创强路126号。原项目于2009年取得《关于的审查批复意见》(增环影〔2009〕147号),2012年取得《关于**市信联****公司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调整备案的复函》(增环函〔2012〕12号),2012年取得《关于**市信联****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增环管验〔2012〕12号);于2012年取得《关于**市信联****公司的审查批复意见》(增环评〔2012〕103号),2012年取得《关于**市信联****公司饮用纯净水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增环管验〔2012〕46号);于2015年取得《****保护局关于**市信联****公司PET瓶装饮用水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增环评〔2015〕3号),2015年取得《****环保局关于**市信联****公司PET瓶装饮用水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增环管验〔2015〕21号);于2023年取得《****关于**市信联****公司年产18.5万吨饮用纯净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管影(增)〔2023〕55号),2023年完成自主验收。原项目年产饮用纯净水86.5万吨、PET瓶3.266万吨、PET瓶胚1.020万吨。

**市信联****公司注塑车间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新增9台注塑机,年新增使用PET原料50156吨,年新增生产PET瓶胚5.01万吨,不新增员工,厂区内食堂提供用餐,不提供住宿,年生产300天,每天3班,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新增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11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新增循环冷却水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注塑工序产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值。厂区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734吨/年(其中有组织为0.508吨/年,无组织为0.226吨/年),全厂扩建后新增挥发性有机物0.500吨/年;化学需氧量0.066吨/年、氨氮0.00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1.000吨/年,来源于**市****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132吨/年、氨氮0.016吨/年,来源于**增****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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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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