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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变更(红色字体):
7.1 买方在项目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合同总额的90%给卖方。
7.2 买方在项目质保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付合同总额的10%给卖方。
★7.3 按比例付款前,卖方须开具相应付款比例的发票(质保金发票在开具终验收款发票时,合并开具)。
★7.4 终验收之后,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7.5 如果卖方需要买方支付预付款,卖方须向买方提交无任何条件的、额****银行保函(保函期限为供货周期的1.2倍,即保函到期时间是X年X月X日),银行保函到位后合同生效。
7.6 如果卖方不需要买方支付预付款,****银行保函。
7.7 付款方式现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