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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56号)和《****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对**区排查出的1个历史遗留矿山(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损毁状况核查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规划局**分局联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附件:**区地方性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认**果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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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得阳;联系电话:****316;邮箱:****@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