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审批
福建-南平-武夷山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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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25-07-17 17:04
生成日期:2025-07-17
发文字号:武水审批〔2025〕16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访 问 量:
关于**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市闽江上游****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2025年6月18日,我局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对《**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评审,现根据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意见和《报告书》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市洋庄乡、崇安街道,为**建设类项目。项目总征占地面积为12.5209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9.6958hm2,临时占地3.6760hm2(红线内0.8509hm2,红线外2.8251hm2)。各工程区占地如下:

四渡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1.0236hm2、**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0.0568hm2、黄连坑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0.2490hm2、五渡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0.2786hm2、西门畈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1.8998hm2、清献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3.7565hm2、小浆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0.0592hm2、葛仙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0.1109hm2、****政府河段工程区永久占地2.2614hm2、施工场地区临时占地0.4021hm2(其中红线内0.1062hm2,红线外0.2959hm2)、施工便道区临时占地1.2849hm2、临时堆土场区临时占地1.0468hm2,表土临时堆场区临时占地0.4541hm2(均位于征地红线内)、土石方中转场区临时占地0.4881hm2(其中红线内0.2906hm2,红线外0.1975hm2)。项目占地类型有:耕地、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土地。

项目总投资10548.9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184.89万元。项目已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5年9月底完工,工期10个月;本项目由**市闽江上游****公司负责建设。

本项目土石方总量为25.23万m3,其中,挖方总量13.65万m3(其中表土1.47万m3、土方4.25万m3、砂卵石7.93万m3),填方总量11.58万m3(其中表土1.47万m3、土方4.75万m3、砂卵石5.86万m3),无借方;本项目共计产生余方2.07万m3(均为砂卵石),余方先堆放至临时堆土场内进行堆放。场地开挖剩余土石方处置权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因此,为了合理利用土石方**,后期对剩余余方2.07万m3进行公开拍卖后,再由中标单位进行综合利用。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2.520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局。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61.98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第三条,本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应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相应的后续设计,并报我局备案;应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

(四)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确保各类施工活动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强化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五)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六)****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水保,做好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四、方案变更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若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按照“先批后变”规定进行变更审批,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等有关要求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向社会公开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

1.《**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

2.**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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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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