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地块位于位于奈****小学西侧,地块北侧为国道111线及胜利嘎查,地块西侧为胜利嘎查的林地,地块南****小学校田地,地块东****小学,中心地理坐标E121.****08178°、N43.****23862°,地块面积3400m2。
地块在******幼儿园建设之****小学校田地,幼儿园建成后经勘测发现,幼儿园所占地块3400m2属于林地。经整改后地块划归为“一住两公”用地。
根据《关于开展“一住两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2025年5月9****环境局******局联合发文(附件7),根据《****环境局、******局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环办字[2023]15号)要求,******局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信息共享,**2024年度第九批次村庄建设用地项目用途涉及“一住两公”用地。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尽快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因此******幼儿园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委托,2025年6月**松杉****公司承担******幼儿园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确定该地块的环境污染状况,为该地块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提供依据,以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安全。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技术文件,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综合考虑地块内和地块外历史生产活动和现场踏勘结果,本地块无明显被污染的痕迹,通过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结合环境调查的目的,确定本次地块环境初步调查无需进行土壤检测,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程序与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报告需修改完善,经专家复核后可作为后续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