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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朱*阳、刘*娣、朱*健:
我办于2025年07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你方发出权利义务告知要求你方进行陈述申辩。因无法确认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沪(松)方办告字[2024]第020220号)内容详见附件。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限期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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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