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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列企业(详见附件),经查,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社(详见附件),******社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社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对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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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