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植****公司**植生源化妆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环评批复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年产医疗器械1000吨、化妆品1000吨、消毒卫生制剂1000吨项目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119吨/年、氨氮0.016吨/年、二氧化硫0.006吨/年、氮氧化物0.021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化妆品制造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治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由市政****处理厂统一处理,处于重点流域上游;3.该项目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建设地点不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4.****工业园区**园(文田—水井窠组团),****园区。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和《****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环保综合〔2025〕1号),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由我局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四、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1.2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43吨/年、氨氮0.020吨/年。
五、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七、你公司凭本意见、交易凭证、总量调****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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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