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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市**区**镇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龙白政〔2025〕14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和《****农业农村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规〔2023〕2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镇郊边村、山美村、庄林村、磁美村村庄规划,将农用地0.078公顷(耕地0.02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202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本批次用地使用**区**镇郊边村水田0.0189公顷、田坎0.0011公顷,山美村水田0.0086公顷、果园0.0107公顷、设施农用地0.0076公顷、田坎0.0011公顷,庄林村设施农用地0.02公顷,磁美村水田0.0012公顷、果园0.008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0.078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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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局、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