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发改节能〔2025〕2号
****关于**盛****公司年产6万吨新能源锂电功能性添加剂、表面处理材料及改性有机硅**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关于**盛****公司年产6万吨新能源锂电功能性添加剂、表面处理材料及改性有机硅**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盛****公司年产6万吨新能源锂电功能性添加剂、表面处理材料及改性有机硅**项目(项目代码:****)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333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27795.77平方米,主要建设甲类厂房1座,甲类仓库2座,联合厂房1座,丙类仓库1座,综合楼1座,公用工程房1座,地上储罐15个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等。项目主要设备有反应釜、搅拌釜、浓缩釜、搅拌罐、捏合机、乳化釜、结品釜、干燥机、研磨机,灌装机以及配套相关的附属设施,投产后,项目年产6万吨新能源锂电功能性添加剂、表面处理材料及改性有机硅。
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3341.14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939.28万千瓦时、年外购蒸汽量不高于10757.33吨,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103.15万立法米。项目的锂电功能性添加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234.59千克标准煤/吨,防锈添加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89.14千克标准煤/吨,特种表面活性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6千克标准煤/吨,改性有机硅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28千克标准煤/吨,表面处理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2.60千克标准煤/吨,日用化学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51千克标准煤/吨。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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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能源局、****改革局、****商务局、****环境局**分局、****管理委员会、**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