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24MA6ED91X2A
地址:**省**南州**县大厂镇上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3****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自2025年2月1日至4月23日期间,将洗煤产生的煤矸石倾倒于**县大厂镇上虎村坪子上,累计倾倒煤矸石共计398车,总量约6000吨;倾倒的煤矸石形成斜面坡长约70米、直面坡高约20米的堆坡。
2、我局于4月23日22****公司厂界开展噪声监测,检测报告(编号:****)结果显示:厂界西侧噪声为57.8分贝,标准限值为50分贝,噪声排放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2类夜间噪声标准限值;属于超标排放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公司擅自倾倒煤矸石,****公司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2.2025年4月23日、5月8日、6月10****公司现场负责人牟某某做出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公司擅自倾倒煤矸石的过程和噪声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
3.**南州****公司2025年4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1份;****公司噪声排放超标;
4.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拍摄照片6张;****公司擅自倾倒煤矸石,****公司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5.2025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晴****公司洗煤90万吨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州环核﹝2020﹞75号)复印件1份,****公司洗煤生产线已获审批;
6.2025年5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晴****公司年洗煤90万吨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公司已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2025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煤矸石车辆运输台账记录》复印件7份;****公司倾倒煤矸石的总量;
8. 2025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锋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管理人员牟勤刚复印件各1份,证明为违法事实主体。
9. 2025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县大厂镇上虎村关****广场建设项目的请示)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所在地。
10.2025年6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大厂镇****广场建设项目生态修复方案工程投资预算总表》1份,证明煤矸石的处置费用;
11.2025年4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具体内容和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对倾倒于**县上虎村坪子上的煤矸石开展处置;
2.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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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