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18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失效日期 | ||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
| 公开范围 | 公开 | 主 题 词 | |||
| 著录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水务局关于**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涉东干河农校段雨水管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5〕70号
**县****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涉东干河段雨水管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投发〔2025〕6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涉东干河农校段雨水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涉东干河农校段雨水管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涉东干河农校段雨水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水务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涉东干河农校段雨水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务局在**县组织召开了《**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涉东干河农校段雨水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县****公司(建设单位)、****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国信****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县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涉东干河农校段雨水管道工程位于**县永**雍家台子村,因现状东干河左岸居民区及右岸农校地面高程远低于河道高程,雨水无法自流排入河道。因此,雨水管道通过**溢流井收集雍家台子村村内排水渠雨水、**双箅雨水口收集路面雨水,在农校西侧围墙与东干河交汇处由南向北接入东干河。该项目的建设可进一步完善县城排水防涝体系,推动城市内涝治理,提**城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意工程建设。
二、同意雨水管道位置及其建设方案。雨水管道在农校西侧围墙与东干河交汇处由南向北接入东干河,沿东干河布设雨水管道共计145m,涉河管道起点坐标X=****229.504,Y=604424.451;终点坐标X=****364.759,Y=604475.960。管径D800mm,管道埋设深度在河床面以下1.18~2.72m。东干河河槽内自检查井Y8至Y9段雨水管道位于东干河河床面以下敷设,自Y10处穿入右岸堤防,并由Y11处管道穿出堤防,堤防内布设管道共60m,管**侧采用C25混凝土包裹,排出口设置拍门防止洪水倒灌。
三、同意雨水管道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30年一遇防洪标准校核。设计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东干河)44.3m3/s,相应洪水位1386.57~1383.15m,校核30年一遇洪峰流量51m3/s,洪水位高程1386.63~1383.21m。
四、原则同意冲刷深度及管道、检查井基础高程计算成果。雨水管道在3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计算冲刷深度为0.64~0.67m,管道及检查井设计基础埋深1.81~2.72m,管道及检查井基础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对左右岸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复核成果。经复核评价范围内左右岸线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均满足20年一遇防洪标准要求。对管道施工过程中损毁的堤防按原设计形式恢复。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如发生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纠纷,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全部承担。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雨水管道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管道工程所在东干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等,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雨水管道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重新上报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