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18日我局拟对1个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8日-2025年7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2932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经开区赵声路398****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环境检测服务项目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丁卯街道溪云路88号坤鼎**国际科技创新园17-1号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美鸿****公司 |
| 项目概况 |
公司现位于****徐大道101****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新大厦10层,拟搬****开发区丁卯街道溪云路88号坤鼎**国际科技创新园17-1号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进行环境检测服务。****实验室,不涉及生物实验。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实验废水达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合****处理厂处理。 ****实验室废气(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经通风橱或集气罩收集至“水喷淋(末端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其他”)、氮氧化物(执行“其他”)、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分析仪器、风机等,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加强减振支撑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