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高新区户外大屏项目采购(二次)更正公告2[2025]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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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户外大屏项目采购(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高新区户外大屏项目采购(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7月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2025年7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供应商业绩:项目业绩合同扫描件,供货范围/标的物清单部分须清晰体现包含“户外 LED 显示屏”、“集中控制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或功能描述等同的表述,如“显示屏控制系统”、“内容发布管理软件”等),设置不合理。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清单内未有“集中控制系统”项,且根据评分办法描述:控制系统(用于显示屏状态监控、参数配置、开关机等集中管理)、信息发布系统/内容管理发布系统(用于内容的编辑、审核、编排、传输及播放管理))。以上均为大屏控制系统的综合功能描述,业绩合同要求含有“集中控制系统”及“信息发布系统”实际为“大屏控制系统”。

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1:供应商业绩要求中所述 “控制系统(用于显示屏状态监控、参数配置、开关机等集中管理)” 及注中 “集中控制系统”,均指向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中 “四、集中控制平台”(该平台包含集中控制软件、控制服务器、后端防火墙、核心交换机等,核心功能涵盖显示屏状态监控、参数配置、开关机集中管理等);

业绩要求中 “信息发布系统 / 内容管理发布系统(用于内容的编辑、审核、编排、传输及播放管理)”,指向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中 “五、信息发布系统”(该系统包含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服务器、终端盒子等,核心功能涵盖内容编辑、审核、发布管理等)。

上述 “集中控制平台”“信息发布系统” 均为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中独立列明的采购内容,并非 “大屏控制系统” 的综合功能描述。且业绩要求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条件,亦未超出项目实际需要设置门槛,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综上,该处供应商业绩设置合理,维持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区管委会移湖西路16号

联系方式:0551-****11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水岸写字楼

联系方式:0551-****82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工

电 话:0551-****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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