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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川(2021)**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379号 | ****银行****公司**第八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抵押 | 511****11202GB00009F****0020 | **市**区**镇剑南大道南延段8号(圆中﹒润达丰**郦城2020TP-1#地块)4幢1单元4层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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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