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查处****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标签不合格案
2025年2月18日,****依法对****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标签不合格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复**料合计646.3吨;罚款66.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公司生产场地进行监督检查,在成品库现场查见外包装标注不同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的复**料。经检验,当事人共9种复**料产品质量不合格,共计443.8吨,货值100.25万元;经调查,当事人共8种复**料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共计228.50 吨,货值55.79万元;当事人共3种复**料产品标签不合格,共计127.95吨,货值26.48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标签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农资产品的产品质量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的商家进行查处,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有效维护了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曝光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律的权威性,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省****查处****公司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2025年5月8日,****依法对****公司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管理处线索,反映某小区项目工地使用的防火门检验不合格。经查,该批防火门由****公司销售安装,其耐火完整性、耐火隔热性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该批防火门合计36樘,货值金额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火门作为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关键防护设施,是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防线”。当前市场上部分企业通过生产低价劣质防火门进行恶性竞争,以“内卷式”价格战扰乱市场秩序,用合格样品送检“蒙混过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此类产品不仅存在耐火完整性不足、隔热性能不达标等严重安全隐患,更造成行业质量体系失范。
三、****监管局查处**新晟****公司未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案
2025年5月27日,****监管局依法对**县新晟****公司未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经查,当事人作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2025年4月7日,****菜市场29号摊位销售的水产的相关凭证,****监管局作出责改。4月16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以“四个最严”为统领落实全链条监管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对农兽药残留“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切实筑牢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管理局查处******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5 月14日,****监管局依法对******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日,****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散装糯米锅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新旧包装混合使用在过渡期限内,共生产不合格糯米锅巴10件,已全部销售出去。另查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糯米锅巴,于2024年9月14日,****监管局给予过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威胁公共健康安全,唯有生产者、监管部门与公众协同发力,方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五、****开发区综****经济开发区****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6月6日,****开发区综合执法****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法化肥,罚没款566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开发区****经营部依法进行抽检,其中,所抽样品中的检测项目中的总养分的质量分数,经抽样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共堆放被抽检批次的化肥共计60袋,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依法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在现代农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合理施肥可以为作物提供充足的营养,提高作物的免疫力,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如果肥料的总养分达不到包装的标识含量值,将导致植物生长不良,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