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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接的**天安里项目油污水商业管道安装陈正勇等3名员工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工资合计1117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2025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人社行理字[2025] 38号),责令你****公司承接的**天安里项目油污水商业管道安装陈正勇等3名员工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工资合计11175元。****公司负责人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又不配合签收文书、文书邮寄你司注册地址被退回,依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人社行理字[2025] 38号),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人社行理字[2025] 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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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