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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8
| ****行政收费一览表 |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执收单位 | 征收方式 | 征收对象及范围 | 收费依据及文号 | 减免规定 |
| 土地复垦费 | 5-20元/平方米 | 元 | ****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 | 无 |
| 土地闲置费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元 | ****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53号 | 无 |
| 耕地开垦费 | 10-15元/平方米 | 元 | ****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 《**省土地管理条例》****人大常委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 无 |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工本费10元。 | 元 | **** | 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按照财税(2019)45号规定: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按照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规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 乱收费举报方式 | 电话031****1015 | 邮箱****@163.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