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集团规划研究技术服务团队(第2次)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07-03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集团规划研究技术服务团队(第2次)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现对****集团规划研究技术服务团队(第2次)项目(项目编号:****)补疑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P21《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询问事项:如果项目业绩有“合同甲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感谢信”,且感谢信有明确提到该项目的名称以及履约服务情况,能否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答:予以认可。
提问2.招标文件P4“3.1.2投标人业绩要求”、P53“2.2.3投标人业绩”、P55“投标人奖项、荣誉”、P55“团队成员业绩”中“具备城市规划设计咨询类项目业绩(项目名称或主要工作内容须包含下列内容之一:规划咨询服务、城市设计技术服务、总设计师咨询服务)”
询问事项:如果项目名称或主要工作内容包含“规划技术服务、设计咨询服务、城市设计服务”等能体现“城市规划或城市设计技术服务”的关键词,是否符合“投标人业绩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从业绩名称或工作内容中要求特定关键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属于城市规划设计咨询类别,与本项目属性高度相关。
如投标人所提供业绩的项目名称或主要工作内容中包含的关键词,虽与招标文件列举的示例不完全一致,但能够清晰、无歧义地证明该业绩的核心性质属于“城市规划”或“城市设计”等技术服务范畴,并满足其他所有要求(如项目面积等),则该业绩予以认可。
提问3.招标文件的第53页中和第55页中,“投标人业绩”、“团队成员业绩”具备“具备城市规划设计咨询类项目业绩(项目名称或主要工作内容须包含下列下列内容之一:规划咨询服务、城市设计技术服务、总设计师咨询服务),面积不小于100平方公里。”
询问答疑事项:投标人既有项目合同里如果没有列明具体的规划范围面积或者以项目名称中地名关键词所指代的城市、区县或乡镇的全域范围作为规划范围的,其项目面积“不小于100平方公里”的核****政府官网查询的面积信息或者民政部“**行政区划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的面积信息或为依据
答:如果业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的服务范围为某一具体的行政区划范围,但未载明具体面积数值的。投标人可以提供下述任一形式的证明文件:
(1)投标人可提供业主(甲方)盖章的相关证明、说明材料;(2)****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面积信息截图,或“中华人民**国民政部-**行政区划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截图作为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将以此作为该项目面积的核定依据。
提问4.招标文件的第55页中,“团队成员业绩”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在此业绩中担任对应的岗位”;第56页中“项目负责人奖项、荣誉”要求“须提供该项目的合同,体现出项目负责人姓名等评审因素”。
询问答疑事项:假如投标人既有的“团队成员业绩”、“项目负责业绩”相关的项目合同里没有项目团队成员列表或者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能否通过“项目成果扉页”或“项目成果签署页”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澄清证明并作为评审的依据性文件
答:对于此类情况,如合同未能体现项目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职责,仅凭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项目成果扉页”或“项目成果签署页”不足以作为评审依据。
投标人可以补充提供下述任一形式的证明文件:
(1)由该业绩的项目业主(甲方)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文件须明确项目名称、相关人员姓名及其在该项目中担任的具体岗位(如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并加盖项目业主(甲方)单位公章。
(2)能清晰反映项目团
队成员姓名及相应岗位的“项目成果扉页”或“项目成果签署页”,且该页面须加盖项目业主(甲方)单位公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地址:**市高新区长**路2221号
联系人:吴工
电话:0551-****6516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邮编:230000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5033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