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俞 鸣
身份证号码:320113********4847
联系电话:139****7905
地址:**省**市**区网巾市10号2幢713室
2020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区网巾市10号2幢713室,调查该处退层建筑物的合法性。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处建筑物为彩钢结构,面积约为2平方米,目前用于做厨房。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要求你接受调查。2022年4月28日,经****确认,上述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2年3月14****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编号:****)1份;
5.2023年4月4日我局制作的《关于查询不动产信息的函》去函1份;
6.2023年4月7****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1份;
7.2022年4月28日我局出具的《关于对网巾市10号2幢713室退层建筑物合法性进行认定请示的回复》1份;
8.2023年11月27日我局制作的《协查函》去函1份;
9.2023年12月5******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1份。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中心地址:**市**区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创园1号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