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 娟
身份证号码:320102********2822
联系电话:138******91
地址:**市**区珠江路341号
2024年6月21日,****中队执法人员对孝陵卫街道晏公庙新村10幢楼下西侧空地建筑物的合法性展开调查。经查,上述建筑物系你父亲周文庆(已故)搭建,建于1990左右,你为实际使用人,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面积140平方米,用于居住和出租。你无法出示任何相关合法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4﹞300586号),要求你接受调查。2024年12月18日,经******局**分局确认,上述建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4年6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
4.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玄城执调(询)通〔2024〕300586号)1份;
5.2024年7月19****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编号:****)1份;
6.2024年7月31日我局制作的《关于商请确认晏公庙新村10幢楼下西侧空地建筑物合法性的函》1份;
7.2024年12月18日******局**分局出具的《关于对晏公庙新村10幢楼下西侧空地建筑物的规划意见函》1份;
8.2024年12月23日**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周文庆确已死亡的情况说明》1份;
9.2024年12月25日制作的《晏公庙新村10幢楼下西侧空地违法建设案件调查记录》1份;
10.2025年1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1.2025年1月15日我局出具的《关于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利益相关人的公告》1份。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