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省****公司
地址:****创业园二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高婷
委托代理人:李秋月
电话:155****0725 邮政编码:362700
**省****公司:
本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贵司直接递交送达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1、质疑事项一:项目中标供应商****2025年1月24****总局****税务局欠税。
答复: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3 …2.1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在开评标阶段,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网站对该供应商进行了信用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供应商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质疑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质疑事项二:项目中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刘力嘉是民事案件:(2024)桂****16946号的被执行人。
答复: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3 …2.1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查询结果显示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质疑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予以驳回。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公司:****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