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力神机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审批
河南-周口-扶沟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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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神机械地块位于**县力神大道北侧,地块占地面积254781.95 m2(合382.17亩),****中心坐标为:E114.376821°、N 34.040662°,四至范围:北至**路,****碧桂园,南至力神大道,**支亭路。地块原为河****公司工业用地,2020年3月地块使用权作为债务抵偿交付至****公司,用地性质仍属工业用地,2023年11月****依法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土地储备入库。根据《**县**片区力神大道、支亭路、**路、花园路围合区域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面积238125.52m2)、道路用地(面积16656.43m2)。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3]136号)“二、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二)从严管控拆分地块调查。原则上地块不得拆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需拆分的,要充分考虑地块规划用途、地块原空间布局、污染状况以及开发时序等情形,****生态环境厅、自然**厅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委托,****(报告中简称“我公司”、“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原力神机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在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根据调查可知:调查地块2009年之前为农田;2009年河****公司获得地块使用权并投资建厂,主要建设仓库、钣焊车间、总装车间、污水处理站、试车场、展厅、办公后勤区等,2012年建成投入运营,用于拖拉机生产,至2019年停产,期间除2016年钣焊车间北侧**一条酸洗磷化线外,生产厂区平面布置及生产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2020年地块使用权及地面附属建构筑物、设备设施作为债务抵偿交付至****公司,该公司只获得相关权属并未开展生产活动,并于2023年10月将地块内设备设施及部分建构筑物拆除;2023年11月****依法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土地储备入库,因暂无供地计划,原展厅于2024年****基地,并****停车场及周围道路,其余拆除区域种植苗木以避免扬尘和土壤流失。

通过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对该地块历史企业生产及产排污情况、周边企业生产情况等进行分析,认为地块内工业生产活动可能对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产生一定的影响,存在潜在污染,识别重点区域:钣焊车间北侧酸洗磷化线、总装车间表面处理(前处理、涂装)区、危废暂存间、油罐油泵房、污水处理站、仓库D栋化学品区,一般区域:钣焊车间、总装车间装配区、试车场、****停车场,其他区域:零部件仓库A、B、C、E栋、仓库D栋零部件区、变压站(干式变压器)、办公后勤区(展厅、办公楼、宿舍楼等),地块应关注的潜在特征污染物为:铅、镉、铬、汞、砷、锰、锌、镍、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pH、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地下水)。为掌握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现状,确定地块是否受到污染,本次调查开展了进一步的采样分析工作。

在第二阶段调查工作中,我公司制定了初步采样方案,采用“分区+系统+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21个,地块外西侧农田等间距(30m)布设土壤对照点位3个;沿地下水流向按“四边形”兼顾重点区域在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5个,地块外西北侧(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对照点位1个;环地块有一人工水系,为了进一步了解地块环境状况,****处理站东侧和原总装车间东侧水系沟渠内各布设1个地表水和1个底泥采样点位,底泥采样点位于地表水采样点正下方。实际采样过程,依据采样方案进行了样品采集,合计采集土壤样品96个(含9个平行样)、底泥样品2个,检测因子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及锰、锌、石油烃(C10~C40)、pH,合计49项;地下水样品8个(含2个平行样),检测因子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及镍、石油烃(C10~C40)、二甲苯,合计38项;地表水样品3个(含1个平行样),检测因子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23项基本项目(粪大肠菌群除外)、表2中5项补充项目及镍、苯、甲苯、二甲苯,合计32项。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和底泥样品中45项基本项目及石油烃(C10~C40)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锰、锌、pH无相应限值,土壤监测点、对照点及底泥样品检测数据基本处在同一水平范围内。地下水样品中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及镍、二甲苯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未检出,参照《**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0.6mg/L),符合限值要求;地表水检出数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IV类标准、表2补充项目标准限值相应要求。

综合本次调查情况,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表明,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能够满足规划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开发利用的环境质量要求,不需要再进行后续详细调查。

联系人:韩经理 联系电话:039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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