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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盛汉王朝固体****公司陶瓷生产加工项目业主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保护局于2015年3月20日以《关于**盛汉王朝固体****公司陶瓷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梧环管字〔2010〕92号),同意项目建设。****公司提供项目业主名称变更(****变更为****)的相关申请材料,在项目产能规模、产品方案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不超原环评批复范围,且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照原环评及批复要求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前提下,我局同意项目业主名称****变更为****。
二、你公司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盛汉王朝固体****公司陶瓷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梧环管字〔2010〕92号)及《****陶瓷生产加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最新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审批局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负责,因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环境局
202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