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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2025年度耕地保护总量平衡工作技术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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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2025年度耕地保护总量平衡工作技术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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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完成**区2025年度耕地保护总量平衡工作,供应商须严格按照《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厅关于做好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4〕601号)、《******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补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非耕地整改计划的通知》(江自然资函〔2025〕88号)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人委托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