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7-21 16:34
一、抽查事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管检查职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全面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含以下事项:
(一)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
1.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5.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7.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8.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本单位的用人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9.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9: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10.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0: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1.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1:用工单位是否有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以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2.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人力**相关情况检查
1.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2.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2: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的情形;
3.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3: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的情形;
4.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4: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情形;
5.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5: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的情形;
6.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6: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情形;
7.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7: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情形;
8.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情形;
9.人力**相关情况检查09: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情形;
10.人力**相关情况检查10: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情形;
11.人力**相关情况检查11: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情形;
12.人力**相关情况检查1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监督检查的情形;
13.人力**相关情况检查13: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情形;
14.人力**相关情况检查1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5.人力**相关情况检查15:人力**服务机构是否存在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形;
16.人力**相关情况检查1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
17.人力**相关情况检查1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情形。
(三)工资支付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5.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6.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用人单位应当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牧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11.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牧民工本****银行卡。
(四)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
1.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2.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2: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学校;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设备设施、授课师资和未按照经备案的培训项目开展培训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的情形;
3.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4.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4:实施职****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5.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5: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6:实施职****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三、检查方法
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随机抽查为主。
四、检查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四)《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五)《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六)《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八)《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十)《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十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十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十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十四)《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十五)《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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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