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省**市张海金**及外围详查探矿权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2680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7-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8-18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市 | 资产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省**市张海金**及外围详查探矿权 | ||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省**市张海金**及外围详查探矿权,证载探矿权人为:****;证载探矿权证号为:T420********340****6823;所在位置:**省**市张海一带;有效期为:2023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6日;勘查面积为:0.41平方公里。标的无担保、注销、暂扣、抵押、查封、共有等情形,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和其他行政程序,无已签署和正在签署的对矿权价值有重大影响或与矿权主营业务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备案储量:(控制+推断)金矿石量1227千吨,金金属量3992千克,伴生推断银金属量3267千克。(仅列示主要矿种,详见评审备案证明); 是否已被开采:否 | ||
| 标的所在位置 | **省**市殷祖镇 | ||
| 转让底价 | 12680 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冶金地质地〔2025】143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因探矿权面积缩减导致的**量变化。 **省**市张海金**及外围详查(以下简称“张海金矿详查”)原探矿权有效期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勘查面积0.61平方公里。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开展详查阶段勘查工作,并于2019年6月28 日提交详查报告,2019年12******厅评审备案。 2020年至2021年,在办理张海金矿详查探矿权保留时,******厅“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要求,探矿权面积从原有0.61平方公里缩减至0.40平方公里,2023年保留时,探矿权坐标范围未发生变化,面积变更为0.41平方公里。缩减后,11、32号矿体缩减至现有探矿权范围外,其中11号矿体为尚难利用**(原详查报告中低品位(333)类**量):金矿石量4.12千吨,金金属量4.2千克;32号矿体为潜在矿产**(原详查报告中低品位(334)类**量):金矿石量14.83千吨,金金属量29.68千克。另有8、9号小矿体因面积缩减时,坐标转换原因较少部分位于探矿权范围外,其中 8号矿体为尚难利用**(原详查报告中低品位(332)类**量):金矿石量:6.66千吨,金金属量7.86千克;9号矿体为尚难利用**(原详查报告中低品位(333)类**量):金矿石量:4.20千吨,金金属量5.38千克。 因探矿权面积缩减导致的**量变化均为尚难利用**或潜在**,不属于评估利用**,对探矿权的评估价值无影响。 2、评估利用**包含“挖空区”** 张海金矿详查探矿权“挖空区”内原设置有“**市殷祖镇张海金矿”采矿权,已于2016年2月被公告注销。《**省**市张海**及外围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了全**查明**量,包含“挖空区”**量,故本次转让的《**省**市张海金**及外围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中评估利用**储量包含了“挖空区”范围内的332+333**量,该部分**不在探矿权范围内。“挖空区”内参与评估的控制**量:金矿石量222千吨,金金属量807千克;推断**量:金矿石量23千吨,金金属量73千克;推断**量:伴生银矿石量32千吨,伴生银金属量132千克。“挖空区”内评估利用**量为金矿石量238.1千吨,金金属量858.1千克,伴生银金属量92.4千克;可采**量为金矿石量202.39千吨,金金属量729.39千克,伴生银金属量78.54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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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龙老师 | 联系电话 | 151****2546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总局 | |||
| 评估备案机构 | ****总局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根据转让方通知时间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逾期不予接待。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现场踏勘联系人:龙老师,联系电话:151****2546。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探矿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明细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就矿业权转让签订的交易合同需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审批后方能生效。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矿产**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文)》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确定已详细了解相关政策风险,并符合其中对矿业权受让申请的相关要求,如涉及外资受让,还需符合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交易所不承担因相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过户的法律、经济责任,若该探矿权最终无法过户,****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用不予退还。提醒意向受让方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及《**省**市张海**及外围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明确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该探矿权区勘查开发存在的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书面承诺,已知晓并自愿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勘查开发存在的投资风险。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省**市张海**及外围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明确“可以作为矿山建设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若最终受让成功,受让方应于探矿权有效期内及时开展储量转换工作******厅评审备案。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场现状交易,意向受让方应到现场详细查看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用一次性交****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所****公司在收齐全部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无需转、受让双方再另行出具付款函件,****交易所****公司将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由于本次挂牌前,转让标的探矿权证已过期,转让方承诺本次探矿权保留工作由转让方负责:若本次探矿权保留导致探矿权面积发生变化,不影响本次交易,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次探矿权最终无法保留成功,本次交易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探矿权本次保留成功后,受让方******厅相关规定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转让方配合编制探矿权转让所需资料并向自然**部门递交。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完成后的延续、保留、勘探及转采等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7、除办理探矿权延续、权属变更登记******厅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均由受让方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含重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8、标的勘查面积及范围以探矿权证为准,标的实际勘查面积及范围以最终权属变更登记为准,且不以勘查面积及范围的变化影响本次交易结果。 9、备查材料:《评估报告》、《矿产**勘查许可证》、《评审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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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 | 联系电话 | 023-****26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