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大院会务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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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大院会务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省政府大院会务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文”磋商文件领购时间:2025-07-11 00:00起至2025-07-18 23:59(**时间)”

修改为:

“磋商文件领购时间:2025-07-11 00:00起至2025-07-26 23:59(**时间)”。

(二)原文“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07-22 09:30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07-22 09:30”标书代写

修改为:“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07-27 09:30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07-27 09:30”。标书代写

(三)原文“

(七)磋商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修改为:“

(七)磋商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2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原文“

(三)最后报价

1、供应商需登录中博咨询电子招投标系统(https://dz.****.com/zb/)参加磋商,按照网上系统要求进行磋商;若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磋商的,磋商小组可以视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为最后报价或**磋商时间。

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修改为“

(三)最后报价

1、供应商需登录中博咨询电子招投标系统(https://dz.****.com/zb/)参加磋商,按照网上系统要求进行磋商;若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磋商的,磋商小组可以视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为最后报价或**磋商时间。

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五)原文“

四、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一)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本项目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小组结合商务文件部分、技术文件部分和价格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将各有效供应商按其评审总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①最后报价(由低到高);②综合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分(由高到低);③综合得分相同、最后报价和技术评分均相同的,****小组抽签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三)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三的供应商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修改为“

(一)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本项目推荐2名成交候选人。

****小组结合商务文件部分、技术文件部分和价格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将各有效供应商按其评审总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①最后报价(由低到高);②综合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分(由高到低);③综合得分相同、最后报价和技术评分均相同的,****小组抽签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三)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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