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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07MAC6FXA50K | 建设单位法人:李茂 |
| 李茂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芦苞镇展凌路7号F2之一 |
| ****家电塑料配件制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2.926389 纬度: 23.34638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18 |
| 佛环三复〔2023〕7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607MAC6FXA50K001Z |
| 2025-04-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0 |
| 1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07MAC6FXA50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607MAC6FXA50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1MA9UUKXC74 | 竣工时间:2025-04-16 |
| 2025-04-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4-17 |
| 2025-06-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7-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620g3rbG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家电塑料配件281.25万件(其中6.83万件通过喷漆烘干工艺制成家电喷漆塑料配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43.8万件家电塑料配件(其中6.83万件通过喷漆烘干工艺制成家电喷漆塑料配件) |
| 根据实地踏勘情况,本项目经试运营投产后,因市场对“59.5cm*13.5cm*6.5cm”、“10cm*60cm*5cm”尺寸的产品需求较大,因此建设单位调整不同尺寸的产品生产数量,实际家电塑料配件产品生产总件数由281.25万件调整为43.8万件产品实际生产件数发生调整,家电塑料配件由年产281.25万件调整为43.8万件,产品总重量维持为150t/a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注塑、喷漆烘干 | 实际建设情况:注塑、喷漆烘干、打磨修正 |
| 考虑到部分家电喷漆塑料配件在喷漆、烘干工序时可能存在因处理不当而导致产品出现漆面裂化、漆面凹凸的情况,故企业增设了1个打磨台用于作家电喷漆塑料配件的打磨修正,该工艺实施过程主要为利用砂纸对产品进行打磨,打磨完成后将转移修正品至中喷房补漆,最终移动至柜式烤箱作烘烤烘干。 家电喷漆塑料配件产生不良品的情况较少,产生的件数比例大约为1%,即根据本项目的总产量6.83万件进行估算,不良品产生件数约为683件。项目家电喷漆塑料配件的涂膜厚度为80μm(0.00008m),涂膜密度为1.45g/cm3,产品打磨面积约为0.07m2,不良品的修正打磨厚度大概在5μm(0.000005m),因此颗粒物产生量=打磨面积(单位m2)×打磨厚度(单位m)×密度(单位g/cm3)≈0.00035t/a,该部分颗粒物产生将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根据环评阶段在项目现有产能情况下颗粒物的估算,项目在未增设打磨修正工艺前颗粒物排放量为1.48856t/a(颗粒物排放主要来源喷漆烘干废气的1.487t/a,破碎粉尘的0.00156t/a),本次打磨修正工艺增设所产生的颗粒物量极少,对比环评阶段颗粒物总排量,工艺变化所增加的颗粒物排放量为0.24%,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DJH****005EB)中关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监测数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最大浓度值为0.66tmg/m3,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标准,不会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注塑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20000m3/h)处理后,引至15m高1#排气筒排放; ②喷漆烘干废气污染物(TVOC,由非甲烷总烃表征、颗粒物)经收集至“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56000m3/h)处理后,引至15m高2#排气筒排放; ③破碎废气、喷漆烘干废气(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④少量逸散的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①注塑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17000m3/h)处理后,引至15m高1#排气筒(编号FQ-****001)排放; ②喷漆烘干废气污染物(TVOC,由非甲烷总烃表征、颗粒物)经收集至“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40000m3/h)处理后,引至27m高2#排气筒(编号FQ-****002)排放; ③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物(NOx、SO2、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收集引至27m高3#排气筒(编号FQ-****003)排放; ④破碎废气、打磨废气、喷漆烘干废气(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⑤少量逸散的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
| 1. 1)变化内容:因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方案变化,“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的风机风量由56000m3/h调整为40000m3/h;2#排气筒(编号FQ-****002)高度由15调整为27米。 2)变动分析:因喷涂线的油漆喷房现建设为前、中、后三个喷房,且调油设施同步建设于喷漆房内,因此实际废气主要来源于前、中、后三个油漆喷房、烘干线以及一个烤箱。现三个油漆喷房建设尺寸与环评阶段的“往复机喷房”一致(6m*4m*2.8m),故喷房的排风量大致在6048m3/h,考虑到烘干线实际建设规模约为环评阶段的2倍,即排风量应折算为环评阶段烘干线排风量(2295m3/h)的2倍,即为4590m3/h,柜式烤箱排风量与环评阶段一致为3611m3/h。 企业现针对不同的工艺设备间作废气分段收集,其中前、后两个喷房采取独立废气收集方式,所采用的抽排风机风量均为10000m3/h,可匹配喷房的6048m3/h排风量要求。考虑到中喷房主要用于样板喷漆、补漆,实际投用时间较短,因此企业将柜式烤箱及烘干线的废气收集管道连接至中喷房的废气收集管道处,采用的抽排风机风量为20000m3/h,中喷房实际最大废气量产生量约为14249m3/h,抽排风机风量满足废气收集条件。前、中、后喷房的废气均单独配置了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其处理设施中单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规格为1.9m×1.5m×1m(其中每层活性炭箱尺寸为1.85m×1.45m×0.2m),使用碘值不低800mg/g的活性炭,共设置3层活性炭层(排列方式为并联),单层活性炭过滤面积为6.438m2,采用中喷房最大处理风量20000m3/h进行计算(折算为5.56m3/s),过滤风速则约为0.864m/s,停留时间则约为0.52s,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中“有机废气在活性炭装置中的风速宜低于1.2m/s,有机废气在活性炭中的过滤停留时间应为0.5~2s”的设计要求,前、后喷房的处理风量为10000m3/h,过滤风速相应更低,亦符合设计要求。废气处理设施经变化后,单级活性炭箱的装载量约为3.8628m3,活性炭密度约为0.5t/m3,则每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的活性炭装载量约为3.9t,参照《**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粤环办〔2023〕538号)表 4.5-2“活性炭吸附法”,建议直接将“活性炭年更换量×活性炭吸附比例”(吸附比例建议取值15%),则每套处理装置可吸收有机废气污染物量为0.585t/a,根据水性漆的使用量折算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染物的量约为0.592t/a,且有机废气基本平分至每套处理装置当中,按照环评阶段要求的处理效率80%计算,则每套处理装置所需处理的有机废气污染物的量约为0.158t/a,即变化后的处理装置在保证吸附效果情况下,可每1年更换1次活性炭,即变化后每年更换的活性炭量约为12.016t/a,较环评阶段的12.883t/a少,产生的废活性炭均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与环评阶段的处置方式一致。 2#排气筒(编号FQ-****002)因建设于3层厂房天面(24米高)缘故且考虑到采样口规范化,因此排气筒随之建设调整为27米。 综上,企业废气收集方式与环评阶段一致,废气收集率没有发生改变,在改用分段收集的方式后,抽排风机风量适当降低亦可满足废气收集的条件,废气治理工艺亦基本与环评阶段一致,故变化不会加重废气处理设施负担。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DJH****005EB)中喷漆烘干废气的监测数据,颗粒物处理前平均浓度约为43.5mg/m3,颗粒物处理后平均浓度约为ND(按最低检出限折算为1.0mg/m3);TVOC(由非甲烷总烃表征)处理前平均浓度约为5.05mg/m3,TVOC(由非甲烷总烃表征)处理后平均浓度约为0.81mg/m3(按最低检出限折算为0.035mg/m3),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对于颗粒物的处理效率约为98.7%,对TVOC(由非甲烷总烃表征)的处理效率约为84.06%,与环评阶段要求的颗粒物处理效率80%及TVOC(由非甲烷总烃表征)的处理效率80%相匹配。变化后废活性炭产生量减少,处置方式与环评阶段保持一致。同时,排气筒高度提高属于有利废气污染物扩散稀释的建设。 2. 1)变化内容:因生产所需,增设1个天然气锅炉,同时增加了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物(NOx、SO2、颗粒物、林格曼黑度)的排放以及27m高3#排气筒(编号FQ-****003)的建设。 2)变动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项目新增1个0.5t/h的天然气锅炉不属于报告表要求的“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5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且该行业类别不涉及登记表的编制要求,因此项目新增的1个0.5t/h的天然气锅炉可直接纳入本次验收当中。 在新增该天然气锅炉同时新增了1个27m高3#排气筒(编号FQ-****003)的建设用于排放天然气燃烧所产生的废气,该天然气锅炉建设期间已按照《****政府关于天然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佛府〔2022〕16号)的要求落实了相关污染排放控制措施,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DJH****005EB)中关于天然气锅炉废气的排放数据,二氧化硫的平均排放浓度为ND(低于检出限),氮氧化物的平均排放浓度为38mg/m3,颗粒物的平均排放浓度为8.7mg/m3,林格曼黑度为1级,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根据实测标杆流量数据,平均标杆流量为536m3/h,年工作时间为3000h,依照**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mg/m3计算项目天然气锅炉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135 | 0.018 | 0 | 0 | 0 | 0.032 | 0.018 | |
| 0.023 | 0.0148 | 0 | 0 | 0 | 0.038 | 0.015 | |
| 0.003 | 0.0027 | 0 | 0 | 0 | 0.006 | 0.00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2145 | 0.1465 | 1.085 | 0 | 0 | 0.361 | 0.146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的要求 | 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较严值的要求 |
| 1 | “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注塑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17000m3/h)处理后,引至15m高1#排气筒(编号FQ-****001)排放 | 有组织注塑废气污染物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
| 2 | “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喷漆烘干废气污染物(TVOC,由非甲烷总烃表征、颗粒物)经收集至“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40000m3/h)处理后,引至27m高2#排气筒(编号FQ-****002)排放 | 有组织喷漆烘干废气污染物中的TVOC(由非甲烷总烃表征)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 3 | 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 | **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物(NOx、SO2、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收集引至27m高3#排气筒(编号FQ-****003)排放 | 天然气锅炉废气污染物中的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排放均可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公用设备及辅助设备等机械设备落实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处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设备、公用设备及辅助设备等机械设备落实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处理 | 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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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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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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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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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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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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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