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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受理**县外青岚湖水流域上游排水渠重点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做出批复决定,审批决定具****生态环境厅首页公告,公示期自信息发布起 7 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791-****0852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一楼大厅9号窗口
邮 编:3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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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关于**县外青岚湖水流域上游排水渠重点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二期)的批准公告
环评批复文号: 进环审【2025】45号
环评批复时间: 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