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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823MA33R5BW87)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杭税**通〔2025〕33号)。
你(单位)2021-01-01至2021-12-31期间出口货物人民币136,190,600元,其中包括出口应征增值税货物人民币3,319,255.54元。以上出口应征增值税货物3,319,255.54元收入已申报但欠缴增值税31,979.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799.49元、印花税497.10元;以上出口货物136,190,600元收入截至2025年7月18日逾期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我局对你(单位)上述收入依据职权核定企业所得税,根据《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杭税**通〔2024〕38号)和《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杭税通〔2025〕3572号),你(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361,90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以上各项税费。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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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
附件: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杭税**通〔2025〕33号)
2.《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杭税**通 〔2024〕38号)
3.《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杭税通〔2025〕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