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审批
四川-宜宾-南溪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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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表日期:2025年07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年第5号),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宜****中心村2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1.7567公顷,其中农用地10.2681公顷,建设用地1.4886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区2025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

本次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南府通〔2023〕2号)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规定标准计算。

四、安置对象

(一)人员安置对象:安置人数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24〕4号)中规定的办法计算,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到具体人员。

(二)住房安置对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4〕4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住房安置对象。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方式: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 〔2024〕4号)中相关办法执行,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

(二)住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征地单****基地建房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由被搬迁户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六、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镇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二)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日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自然**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三)依法确定《**市**区2025年第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属地镇根据《方案》等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依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规划局****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陈鑫

联系电话:0831—****025

地址:**市**区**街道北大街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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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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