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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院(****研究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中堡镇何庄村集体0.1711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1681公顷、一般耕地0.0030公顷)土地作为河****铁矿普查(2025年度续作)(**县)项目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区、施工便道的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期限11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涉及临时占用取土、开挖等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并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执行,使其恢复原种植条件和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同时,若国家建设需要,你单位需无偿配合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三、你单位应待粮食作物收割后进行临时使用土地,并在使用期限内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土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出借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你单位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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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