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0MA2J2C3F37
住所:**省**市钱塘新区****中心2幢1707室
法定代表人:胡锡刚
经本局查明,****公司在2020年10月28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系他人冒用胡锡刚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构成以****公司设立登记和备案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胡锡刚提交的申请书、承诺书和本局向税务、金融、人社、**等部门的征询函等材料予以证实。同时,**机关查办的陈****公司虚开发票的案件亦对此作了相关印证。
为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发布告知公告,告****公司设立登记和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信息。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公司2020年10月28日的公司设立登记和备案。
本撤销登记决定由******管理局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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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