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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24MA2B8HR105 | 建设单位法人:谢磊 |
| 沈海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西塘桥街道海湾大道655号 |
| 年产2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建设项目(第二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047-塑料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C292-塑料制品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西塘桥街道海湾大道655号 |
| 经度:121.02091 纬度: 30.591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7-04 |
| 盐环建登备〔2018〕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24MA2B8HR105001Y |
| 2025-01-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 |
| 3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24MA2B8HR10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424MA2B8HR105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366810W | 竣工时间:2025-02-20 |
| 2025-02-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21 |
| 2025-06-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7-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gggs/spgg/2025-06-23/1439.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4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 |
|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该项目分三个阶段实施:(1)第一阶段主要配套密炼机、单螺杆造粒机、单螺杆挤出机、边条粉碎机、垂直发泡炉等设备,设计产能为年产1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2)第二阶段增加单螺杆挤出机、垂直发泡炉等设备,并配套原有生产设备,设计产能为年产1.4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包含第一阶段年产1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3)第三阶段增加密炼机、单螺杆造粒机、边条粉碎机、垂直发泡炉等设备,并配套原有生产设备,设计产能为年产2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包含第二阶段年产1.4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第一、二、三阶段合计生产能力为年产2亿平方米阻燃聚乙烯新型材料。 该项目第一阶段于2018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0年4月竣工并开始调试。项目第一阶段工程实际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6万元,占总投资的1.66%。第一阶段已建工程已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了自主验收。 第二阶段于2024年10月开工建设,于2025年2月竣工并开始调试。项目第二阶段工程实际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元,占总投资的1.60%。 第三阶段目前尚未实施,本次验收范围为第二阶段(并将第一阶段再次一并验收),项目第三阶段工程不属于本次验收的内容(将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投料→混合/密炼→挤出造粒→水冷→烘干→配料混合→挤片→水冷→辐照→高温发泡→切边成型→压花→压光整型→检验→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投料→混合/密炼→挤出造粒→配料混合→挤片→水冷→辐照→高温发泡→压花/压光整型→切边成型→检验→包装 |
| 实际挤出造粒后无直接水冷及烘干工艺,采用间接水冷却工艺;压花/压光工艺无需加热,采用间接冷却水冷却;切边成型调整在压花或压光工艺之后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直接冷却水和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纳管排放。 2.废气:本项目挤片、发泡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投料、混料、密炼、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的限值要求;发泡过程产生的氨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3.噪声:加强噪声控制,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用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处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好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禁止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直接冷却水、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水喷淋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蒸发损耗,压滤产生的废渣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本项目投料、混料、密炼粉尘经两套布袋除尘装置治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1)、(P2)高空排放;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治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3)高空排放;造粒、挤片废气经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4)高空排放;发泡废气经三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5)、(P6)、(P7)高空排放。 3.噪声:项目在设备选型上注重选择低噪音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降低噪声影响。 4.固废:符合“**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塑料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一般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废油、废渣、废活性炭、废滤棉、危险废包装袋、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内,定期委托******公司处置;废液尚未产生,产生后需定期委托******公司单位处置;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内,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厂区发泡车间东北侧设有1个约15m2的危废暂存场所,并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采取了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暂存场所外张贴了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并设置了专人管理,危险废物在暂存场所内分类分区存放。建设单位已和******公司签订了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本项目产生的废油、废渣、废活性炭、废滤棉、危险废包装袋、废油桶等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中,定期委托收集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做好了台账记录。 此外,厂区发泡车间内靠南侧设置了1间约60m2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采取了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中的规定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并根据《**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3】28号)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有关信息。 因此,建设单位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防护距离:按环评要求,设置各类防护距离,请业主和相关部门按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规定予以落实。 | 实际建设情况:防护距离:本项目1#厂房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厂界距离最近居民约800m;因此,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可以满足相关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71 | 0.27 | 0 | 0 | 0.171 | 0.171 | |
| 0 | 0.086 | 0.135 | 0 | 0 | 0.086 | 0.086 | |
| 0 | 0.009 | 0.0135 | 0 | 0 | 0.009 | 0.00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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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5 | 0.361 | 0 | 0.722 | 0.005 | -0.717 | / |
| 0 | 0.399 | 0.517 | 0 | 1.034 | 0.399 | -0.635 |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隔油池、化粪池 |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执行《工业企业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其它企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直接冷却水、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水喷淋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蒸发损耗,压滤产生的废渣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生活污水排放口的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监测结果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其它企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监测结果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限值要求。 |
| 1 | 布袋除尘装置;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水喷淋+静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 | 本项目投料、混料、密炼粉尘经两套布袋除尘装置治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1)、(P2)高空排放;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治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3)高空排放;造粒、挤片废气经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4)高空排放;发泡废气经三套水喷淋+静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P5)、(P6)、(P7)高空排放。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投料、混料、密炼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破碎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限值要求;造粒、挤片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及发泡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限值要求;发泡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氨气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企业厂界四周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的限值要求;氨气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的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1 | 隔声减振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在设备选型上注重选择低噪音设备,厂区合理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降低噪声影响。 | 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企业厂界四周昼间及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 1 | 固体废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暂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好防雨、防渗、防漏措施,禁止排放。 | 已落实。 符合“**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塑料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一般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废油、废渣、废活性炭、废滤棉、危险废包装袋、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内,定期委托******公司处置;废液尚未产生,产生后需定期委托******公司单位处置;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内,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厂区发泡车间东北侧设有1个约15m2的危废暂存场所,并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采取了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暂存场所外张贴了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并设置了专人管理,危险废物在暂存场所内分类分区存放。建设单位已和******公司签订了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本项目产生的废油、废渣、废活性炭、废滤棉、危险废包装袋、废油桶等暂存于危废暂存场所中,定期委托收集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同时做好了台账记录。 此外,厂区发泡车间内靠南侧设置了1间约60m2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规定采取了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中的规定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并根据《**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3】28号)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有关信息。 因此,建设单位固废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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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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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环发[2012]10号文件,建设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其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可以不需区域替代削减,因此,CODCr、氨氮无需进行削减替代。本项目建成后,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新增量分别为0.361t/a、0.517t/a,根据环发[2014]197号文,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新增量按照1:2削减原则,则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调剂量分别为0.722t/a、1.034t/a。本项目所需总量由****环保局提出申请,在**县区域内调剂平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烟粉尘已削减替代,在**县区域内调剂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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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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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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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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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