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用工企业:
首先感谢你们为**市高质量发展做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依法用工意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企业规范用工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各相关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广大农民工群体按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让我们秉持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共同完善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市劳动保障监察咨询电话:0894-****988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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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