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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作以下修改:
原公告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县**店镇**新区易迁点城镇化发展项目****改革局以悟发改农经(2024)67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自筹。****政府投资:60.77%自筹资金:39.23%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修改为:“本招标项目**县**店镇**新区易迁点城镇化发展项目****改革局以悟发改农经(2024)67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对您工作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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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