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宁陵县中威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站)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审批
河南-商丘-宁陵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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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7-2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宁环审〔2025〕6号 所属主题: 批准结果信息
****环境局**分局关于****(加油站)环评文件 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2

宁环审〔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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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3MACXR96E3J)上报由******公司编制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万元),拟选址在城郊乡四门庄村东200米(葛天大道北侧、吴王沟西10米)**年销售汽油200吨、柴油300吨加油站一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4台双油四枪加油机(92#、95#汽油加油枪各4支,柴油枪8支)、4个50m3地埋式双层储罐(92#、95#汽油储罐各1个,柴油储罐2个)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加油罩棚、油罐区、站房、6个电动汽车充电桩、1台一体式全自动洗车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机械设备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采取混凝土防渗层、等效黏土防渗层、设置罩棚、油罐和油品输送管道双层防渗、定期检测等措施防止油品渗、漏污染地下水;生活污水、场地冲洗废水/洗车废水经化粪池、隔油+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能耗、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采取双层地埋罐储油、密闭方式卸油、汽油卸油油气回收、汽油加油油气回收等有效防范、收集措施后,废气排放需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和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

3、噪声采取优化场(站)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基础减振、围挡(绿化)隔声、加强机械(设备)日常维护、进出站车辆禁鸣缓速限行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运营期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4类(南侧)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分类收集后及时用于场地回填或是送相关企业**化利用;沾油废物(废抹布、废手套等)、废滤芯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隔油池油泥、油罐定期清理油泥和油****公司定期清理并代为处置(站内不贮存);生活垃圾以及混入生活垃圾的沾油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非甲烷总烃≤0.091t/a,化学需氧量≤0.02248t/a、氨氮≤0.0011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生态环境局****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联系电话:0370-****026

2025年7月2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抄送:****环境局****大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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