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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县龙胜镇**街34号1幢8号房地产,已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龙房权证龙胜县字第****091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龙国用(2013)037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因故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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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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