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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委托****、**宏通达****公司分别完成了**县“9﹒5”**地震道路应急处置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相关工作。并于2025年6月10日组织召开了**县“9﹒5”**地震道路应急处置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会,现将相关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25年07月22日-2025年08月18日(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兰科 180****0826
监督单位及电话:****水利局 0835-****646
附件:1.**县“9﹒5”**地震道路应急处置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县“9﹒5”**地震道路应急处置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县“9﹒5”**地震道路应急处置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