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资质要求 | - |
| 招标/采购内容 | | 成交金额 | 暂未确定 |
| 招标单位 | 招标联系人/电话 | - 招标单位其他联系人 | |
| 中标单位 | 中标联系人/电话 | 中标单位其他联系人 |
案例速览
2025年3月25日
****公司在****财政厅发布了2025年巴里坤县GAJ食堂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本项目最高限价****900元。
4月15日
巴某优速****公司以报价(下浮率)5%中标。
5月13日
********商贸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质疑答复的投诉书。
7月11日
****发布投诉处理决定。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巴某优速****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逾期未回复。
投诉请求:1.通知采购人暂停项目履约;2.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3.对中标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4.对代理机构逾期未回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调查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核实情况:****经过对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机关提取的证据资料进行查阅后: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本项目以货物类采购,所属行业为零售业。2.本项目中标单位巴某优速****公司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五项“米面油类”制造商为“****公司”该公司按行业划分标准在“零售业”属于中小企业,但是“****公司”是“益某金龙鱼****公司”100%持股的控股企业。国标行业为制造业,企业规模中型,2024年企业相关数据公示:员工人数35383人,营业收入2388.66亿元。按照本项目行业类型“零售业”,“益某金龙鱼****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要求。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也就是说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所有制造商必须都是中小企业。
上述分析,中标人“巴某优速****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该项目废标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2核实情况:****公司(哈****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查阅后,哈****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商贸有限公司顺丰快递送达的纸质质疑函,代理公司(哈****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以快递方式寄出纸质版答复函,快递物流显示2025年4月27日签收,签收人显示为张某(此人是投诉单位在质疑函中填写的联系人姓名),****公司不存在逾期未回复质疑函的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拟中标方“巴某优速****公司”中标无效。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原合格供应商共5家,为项目顺利实****公司对剩余4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复审,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内容规定,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