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审批
重庆-重庆-渝北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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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高新区、****环境局,****分局,有关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要求,我局开展了2025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经申辩、校核等流程,最终确认此次抽查的******公司**立标标识标牌制造项目等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等问题。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未反馈或未采纳申辩理由的3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5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及依据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应当针对通报的问题,总结经验,严格审批工作要求;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针对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审批流程,强化质量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不予受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严格审查环评编制数量异常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报批的环评文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环境局须按年度工作方案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抽查、复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环评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通报,并依照相关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我局。

联系人:周正国;联系电话:023—****8702。

附件:2025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项目清单

****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2025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项目清单

序号

建设

单位

项目名称

类型

区县

审批

文号

编制单位

编制人员

主要质量问题

处理建议

1

******公司

**立标标识标牌制造项目

报告表

**区

渝(万)环准〔2024〕48号

******公司

俞燕鹭BH071217

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一)根据报告附件5提供的漆料MSDS(底面合一哑光黑色面漆),漆料成分中包含有1~5%的甲苯。而报告表2.4-1、表2.4-3中油性面漆的主要成分均未识别甲苯,导致本项目评价因子遗漏大气污染物甲苯。(二)本项目涉及使用油性漆、稀释剂及固化剂,主要成分包含有环己酮、正丁醇、聚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等,具有一定的刺激性气味或异味。本项目评价因子识别遗漏臭气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遗漏《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2

**派恩****公司

年产水性环保涂料2000吨

报告表

**区

渝(万)环准〔2024〕25号

******公司

潘澄BH012187、陈俊羽BH057692

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根据报告表4-2,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为2.468t/a,利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对有机废气进行去除,两级活性炭去除效率为84%,按照报告表给出的“1kg的活性炭可以吸附0.25kg的有机物”计算,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10.37t/a。而报告中“4.2.4”及后续所有相关产生量均明确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量约为0.61t/a。废活性炭核算结果错误。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3

******公司

******公司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项目

报告表

**区

渝(合)环准〔2024〕77号

**云水****公司

吕兵BH005089、黄晓BH046456

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表“4.2.4声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营运期工业场设备对东厂界噪声贡献值为71dB(A),不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昼间限值60dB(A),但报告表未提出进一步昼间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达标,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9噪声防治对策措施”有关要求。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注:《监管办法》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简称;《记分办法(试行)》

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的简称。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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