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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交的人力**服务许可(新设)审批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号:SP****0103************579854)收悉。根据1. 《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24号)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本机关决定准予核发《人力**服务许可证》,核定项目如下: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2MA3584U53K
二、公司名称:****
三、经营地址:**省**市**区茶亭街道广达路68****广场**30层E-2单元
四、法定代表人:杨代春
五、人力**服务许可证编号:****
六、经营许可有效期限:长期
**市****社会保障局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