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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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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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SCHT-2025-305833
二、合同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址:**省**市**区长城路二段2号

联系方式:158****6456

供应商(乙方):****

地址:**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

联系方式:136****308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财产保险服务 1(项) ¥3,716.36 ¥3,716.36 一、车险服务要求 1.及时响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明确赔偿流程与所需材料: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核定与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4.免责条款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车险验收标准 1.响应速度验收: 验收时,****公司是否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给予了答复,并明确告知了赔偿程序。 2.流程与材料告知验收: ****公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了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全部证明和资料。 3.核定与赔偿时间验收: ****公司是否在收到资料后5日内完成了核定,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了保险金。 4.免责条款说明验收: ****公司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合同金额: 3,716.3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壹拾陆元叁角陆分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23日至2026年07月23日

履约地点:**市**区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

2025年07月23日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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