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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三****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元税**限改﹝2025﹞3136号,****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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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
********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明元税**限改〔2025〕3136号
三****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403MA31TMAT2F)
你(单位)申报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金额与你****海关报关出口所涉及的出口货物金额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报关资料、相关合同协议以及会计核算资料等)至我局如实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若逾期仍不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O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