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里水镇桂和金属材料产业集聚区和景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 ||
| 里水镇桂和金属材料产业集聚区和景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 ||
| 里水镇桂和金属材料产业集聚区和景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正常 | ||
| 2025-07-24 00:00:00 | ||
| 2025-07-28 23:59:59 | ||
| 2025-07-23 00:00:00 |
| **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投资项目代码 | 2505-440605-04-01-993758 | ||
| 投资项目名称 | 里水镇桂和金属材料产业集聚区和景路工程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里水镇桂和金属材料产业集聚区和景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 ||
| 标段(包)名称 | 里水镇桂和金属材料产业集聚区和景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 ||
| 公示名称 | |||
| 开标日期 | |||
| 评标情况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 |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742.10 元 | ||
| 质量承诺 | 勘察质量要求: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深度要求;设计质量要求:满足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的需要,并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勘察设计服务期:90日历天,其中各阶段时间要求: 1.自招标人发出书面指令起30日历天内,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勘察报告送审稿;勘察报告经第三方审核并通过后5日历天内,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最终的勘察报告成果文件。 2.自招标人发出书面指令起55日历天内,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含概算)成果文件送审稿;初步设计(含概算)经专家评审后5日历天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修编完成的初步设计(含概算)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蓝图、CAD图、PDF图、方案深化说明、方案深化效果图、计算书及相关的电子文件)。 3.初步设计(含概算)经专家评审并经财政审核概算后的30日历天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送审稿、CAD图及相关的电子文件;施工图经第三方审核并通过后5日历天内,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最终的施工图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蓝图、CAD图、PDF图、计算书及相关的电子文件)。 4.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项目工程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程缺陷责任期验收结束为止。 5.中标人应自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在招标人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提供相应后续服务工作,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全力配合招标人办理相关的报规报建报批手续。 备注:(1)服务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工作要求,中标人应按期完成;(2)如由于非中标人原因导致勘察设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招标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期进行顺延;(3)招标人、评审专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勘察、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完善的,中标人每次应在5个日历天内完成修改工作。(4)第三方审核施工图时间及有关报批报建的时间不包含在总勘察设计周期内。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邱学敏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AD****00256 |
|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1.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A1****3251 2.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B****03258 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B****03251 | |
|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1.佛北战新产业园大塘新材料产业园**路工程(一期)勘察设计; 2.珠峰北路(汕樟北路-**路)道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 3.杏坛镇**区路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4.金义新区**路(金义快速路-传化东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 5.杏坛镇齐赞路改道工程设计; 6.杏坛镇良均路改道工程设计; | ||
| 异议受理部门 | **** | 联系地址 | **省**市**区里水镇**沿**路6号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谭工 | 联系电话 | 0757-****9562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联系电话 | 0757-****7580 | |
| 联系地址 | |||
| 公示开始时间 | 公示结束日期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2.工程勘察费投标报价:132622.36元;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119.74元。 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陈工 0757-****9118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