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县水良石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7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6日 |
******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县水良石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位于**市**县红渡镇龙塘村水良屯一带。项目代码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43′43.857″,北纬23°50′11.336″,项目占地面积约****400m2。项目建成后,年产饰面用石灰岩矿料量163万吨/年,黑色冶金熔剂用石灰岩矿和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827万吨/年。项目主体工程主要是开采区,分为东采区(饰面用石灰岩矿)和西采区(黑色冶金熔剂用石灰岩矿和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辅助工程为矿山道路和表土堆放场,公用工程为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环保工程为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音治理、固废治理。
项目总投资为43970万元,环保投资为3526.4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8%。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建设用地为林业用地,******局用地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建筑材料运输、装卸和堆放、施工材料运输、矿山道路建设的土方挖填运输等产生的扬尘需通过安装喷淋设施和洒水措施,从源头抑制扬尘。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扬尘主要为表土剥离粉尘、切割粉尘、凿岩钻孔粉尘、爆破废气、二次解石、矿石装卸料粉尘、运输扬尘、设备燃油废气等。项目在进行表土剥离粉尘、切割粉尘、凿岩钻孔粉尘、爆破废气、二次解石、矿石装卸料粉尘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需通过安装喷淋设施或采取湿式作业等方式,进行源头抑尘。场内物料堆放、渣土、汽车运输等,需通过覆盖防尘布、防尘网或者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进行防尘。工地出入口、物料堆放区、渣土堆放区、生活区和主要道路等需进行硬化,进出场地需做洗车槽和污水收集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源头防止粉尘无序排放,项目必须使用尾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运输车辆,严禁使用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严格控制扬尘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使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废水为工程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通过沉淀池进行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过程和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过临时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农家作物施肥,均不可外排。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有除尘废水、淋溶水、初期雨水、车辆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除尘废水、淋溶水、初期雨水、车辆冲洗废水等通过沉淀池进行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过程和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可外排;生活污水经过临时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可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的噪声源主要为施工行为以及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等产生噪音。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必要减震基础,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车辆进出应减速慢行,减少鸣笛。运营期的噪声源主要钻机、空压机、挖掘机、碎石锤等等产生的噪声。使用的设备需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管理,车辆进出厂通过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措施,严格把控炸药用量,爆破时间,采用较好的爆破工序,有效减小噪音影响,令厂界噪音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1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为生活垃圾、废土石等,施工期产生的废土石,可用于矿山道路修建、基础设施建设、修筑拦渣坝等,或运输到指定地点,不可随意倾倒,堆积。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需日产日清,不可随意倾倒、堆积。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表土、废石、沉淀池砂石、生活垃圾以及废机油等。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日产日清,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产生的表土、废石、沉淀池砂石等回收利用,或运输到市政指定地点,不可随意倾倒。废机油、含油手套等危险废物需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可随意倾倒、堆积。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并上墙。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